为深入贯彻落实《宝鸡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宝政办函〔2024〕102号)部署安排,切实抓好“三个方面6大环节”的治理,有效遏制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建筑垃圾处置乱象整治,充分发挥执法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示。望各单位、从业者汲取教训,遵规守法,我市城管执法部门后续将持续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案例一:宝鸡市某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导致建筑垃圾遗撒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0日16时30分,宝鸡市眉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眉县柿林路南段,发现华韵天城陕师大工地门口至310国道柿林路段抛洒遗漏污染严重。经调查,某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迎宾路市政管网工程,由于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散装物料密闭不严,导致整段路面物料抛洒遗漏严重。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第一百一十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处置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某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处罚。
案例二:碧水润园小区某员外火锅店随意乱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9日,宝鸡市高新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碧水润园小区某员外火锅店随意乱倒建筑垃圾,约5立方米,未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整改。2024年8月20日15时00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公司未及时整改。
(二)法律依据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结果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对碧水润某员外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麟游县宝鸡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2日,麟游县城管执法局接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书反馈麟游县306省道武家沟隧道北一公里处存在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损害生态环境情况。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所倾倒建筑垃圾查看辨认后,确定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责任企业为宝鸡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置结果
麟游县城管执法局向宝鸡某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已经造成的违法侵害结果进行整改,消除损害后果。
案例四:陇县某御华府商业综合体工程项目部抛洒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3日16时08分,陇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陇县崇文路的附近,发现该区域路面抛洒遗漏问题。经调查陇县某御华府商业综合体工程项目,由于渣土运输过程中因密封不严出现抛洒,造成路面轻微污染。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第二款规定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三)处置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责令陇县某御华府商业综合体工程项目部,立即停止渣土车带泥带土上路行为,清理路面泥土,恢复路面原貌;施工中按排专人清理和打扫工地出入口,严禁渣土车带泥带土上路;若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处以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麟游县城西大街一房屋装修场所运输装修垃圾沿路遗撒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9日21时左右,麟游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称县城西大街一房屋装修场所存在在运输装修垃圾过程中出现沿街遗撒、滴漏情况。县城管局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取证,认定马某某在转运某商场装修垃圾过程中存在沿街遗撒、滴漏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二)法律依据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结果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对沿街遗撒滴漏的建筑垃圾进行收集清扫,消除沿街遗撒滴漏的建筑垃圾,恢复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的环境卫生情况。
案例六:陕西某河星城置业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工程项目道路抛洒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4日15时40分,陇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陇县南岸新城兴业路某河星城建设工地门口,发现该区域路面存在道路抛洒。经调查陕西某河星城置业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项目工程在运输渣土过程中,因密封不严出现物料抛洒,造成路面轻微污染。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第二款规定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三)处置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责令陕西某河星城置业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立即停止渣土车带泥带土上路行为,清理路面泥土,恢复路面原貌;施工中安排专人清理和打扫工地出入口,严禁渣土车带泥带土上路;若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处以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陇县南岸新城建设路抛洒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9日15时30分,陇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陇县崇文路的附近,发现该区域路面抛洒遗漏问题。经调查谢某在陇县南岸新城建设路新冠森二期建设项目驾驶车辆运输渣土,由于渣土运输过程中因密封不严出现抛洒,未及时清洗路面,导致路面污染严重。
(二)法律依据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结果
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法责令谢某立即清理路面泥土,恢复路面原貌,并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麟游县西大街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导致沿街遗撒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2日15时51分,麟游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凤凰路与安舒路交叉路口时发现一渣土运输车在转运工程渣土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苫盖。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检查、取证认定该车在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过程中存在沿路遗撒情况,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结果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车辆所有人张某立即清理路面,并处以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凤翔区东大街时代广场附近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8日,宝鸡市凤翔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凤翔区东大街时代广场附近巡查时发现,王某存在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王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十:麟游县凤凰路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导致沿街遗撒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9日,麟游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凤凰路南坊新城小区段时发现一渣土运输车在转运工程渣土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苫盖。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认定该车在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过程中存在沿路遗撒情况。
(二)法律依据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遗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楚,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结果
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车辆所有人张某处以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当事人对遗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