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C
签发人:王昭远
宝执法函〔2024〕59号
沈笃林、宋维文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放宽保洁人员年龄等准入门槛的建议》(第18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和保洁员队伍的关心重视。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是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切入点,保洁员队伍是推进村庄保洁和垃圾规范收集运输的重要工作力量,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和保洁员队伍建设工作。
一、关于放宽保洁员年龄限制有关问题。
据调研,目前我市农村保洁员来源主要为人社部门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开发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公益性岗位。2018年12月,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关于岗位性质。《办法》第三条明确:“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一种援助措施,具有公益性、阶段性、过渡性、流动性的特点”。
2.关于工作期限。《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上即是您提出的“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内满三年就不可以再继续在系统,必须更换人员”的政策规定由来。
3.关于年龄限制问题。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根据我国职工现行退休年龄规定,男性为60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以上即是您提出的“女性不超过50岁、男性不超过60岁”的政策规定由来。
二、关于保洁工资待遇问题
2021年12月,宝鸡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意见》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城管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庄保洁半径、劳动强度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优先吸收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并将保洁员的使用情况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同时,针对您提出的放宽保洁人员年龄准入门槛、提高工资待遇等问题,我们也积极向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反映。
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8月12日
(联系人:宋瑨,电话:3260571)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县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