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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291798X/2022-00006 发布机构: 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2-0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1-27 10:07:49 浏览次数:


《宝鸡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月17日签发公布,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模式、业务流程、成果标准不一致,基础测绘经费没有保障,且缺乏统筹规划,项目实施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欠缺。地理信息数据更新机制不健全,缺乏市域范围的统筹规划,难以保障地理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和时效性。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不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明显,行业发展缺乏内在的持久动力。因此,制定出台《宝鸡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制定过程

2021年8月,该《办法》列入年度政府规章计划。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经过深入调研,起草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市测绘行业协会、25家测绘资质单位、12个县区和高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2家市级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了专题论证会,完成了合法性审核,形成该《办法》(送审稿)。2022年经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八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政府及各部门的职权划分;第二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主要明确了在我市开展测绘活动应该采用的测绘基准和市、县两级基础测绘职责权限及其他测绘的管理;第三章测绘成果,主要明确了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使用的具体规定;第四章测绘基础设施,主要明确了管理、维护测绘基础设施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五章测绘市场管理,主要明确了测绘市场各主体应履行的职责、义务及信用、项目管理的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测绘相关单位、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应条款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了该《办法》的施行日期。

《办法》充分贯彻上位法,以问题为导向,紧密结合宝鸡实际,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紧密结合行业发展需求。近年来,测绘行业发展日新月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日益发展壮大。结合上位法的要求以及行业发展新趋势,《办法》对地理信息共建共享、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保障、地图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简政放权、服务便民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创新监管手段,解决以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中的“难点”“痛点”。

(二)理顺政府部门管理职责。理顺市、县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市级主管部门统筹力度,以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能力(第四条)。市级主管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县级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具体实施(第十二条)。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地理信息时空数据中心和共享平台,确保全市地理信息数据能够及时汇总更新,为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应用提供坚实的基础(第十五条)。市级主管部门统筹有关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及标准的制定,保障全市执行统一的技术要求,为提升管理效率,促进数据共享和应用创造基础条件(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建立地理国情监测制度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机制。明确地理国情监测工作责任部门,要求做好地理国情监测数据的深度开发并通过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相应成果(第二十条)。明确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责任部门,全面提高我市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能力,包括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测绘队伍,完善应急测绘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应急测绘新技术应用和储备等(第二十一条)

(四)全面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明确市、县主管部门负责的基础测绘工作范围,避免职能交叉和缺位(第九条、第十条)。明确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1:1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影像图等重要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确保满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应急管理等工作需要(第十一条)。明确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提高基础测绘工作的连续性、系统性和科学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加强基础测绘项目立项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和财政资金浪费(第十四条)。加强基础测绘项目验收工作,基础测绘项目应当通过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实施项目验收,有效保障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第二十三条)。

(五)建立健全地理信息数据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应用。通过建设统一的地理信息时空数据中心和共享平台,为地理信息数据共建共享提供了基础条件(第十五条)。明确地理信息数据常态更新周期和要求,加强测绘成果汇交制度,保障动态更新时效性,充分节省财政资金投入(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政府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无偿使用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地理信息应用并共享相关数据(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建设地理信息时空数据中心和共享平台,促进数据的生产和更新工作,通过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提供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第十五条)。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立足解决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存在的问题,结合“放管服”的总体要求,以信用管理为抓手,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体系(第三十六条)。扩宽征信渠道,将测绘单位的信用状态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联,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机制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实行联合惩戒(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体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七)加强测绘成果管理,提高测绘成果质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落实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明确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汇交的测绘成果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更新数据并向汇交单位出具测绘成果入库凭证,要求政府部门办理审批业务需要使用测绘成果作为审批材料的,应当使用入库的测绘成果,创造性地解决了数据汇交难,成果质量难保证的“顽疾”(第二十二条)。强化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查职能,建立完善的随机抽检和重点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明确测绘单位成果质量的主体责任(第二十三条)。